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分类意见》)印发公布,垃圾分类未来5年进入新的发展和攻坚阶段,我们结合《固废法》、《分类意见》等政策法律,剖析生活垃圾分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努力探索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模式。
一、生活垃圾的“世界观”
生活垃圾“是什么”?到底是“资源”还是“垃圾”?在这个“世界观”里,普通居民和业界群体的认知似乎趋于“对立”。对于普通居民,可回收物是“资源”外,其他都是“垃圾”,即是“可回收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成为“弃物”;诡异的是,业界群体和NGO等组织的认知和普通群众的“世界观”不一致,呼吁“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这就形成了少数群体和多数民众的“世界观”差异,也造成了垃圾分类“方法论”经历20年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见《分类意见》),生活垃圾到底是“什么”?
面对普通群众和业界群体对生活垃圾的“世界观”迥异,《固废法》则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生活垃圾“是什么”及其“本质属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之一,其本质特征是: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废物。该本质属性包括:1、丧失原有利用价值,2、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这就是生活垃圾的本质特征,和普通居民的“世界观”一致。
另外,生活垃圾的本质特征,并不否认生活垃圾还具有“利用价值”,只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或放弃”而已。从该角度理解,生活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但不意味着垃圾和资源在属性上可以划等号。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需要考虑经济投入的,将遍布城乡角角落落的生活垃圾作为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其收运处置成本必然超出资源本身的利用价值,业界群体企图从“利用价值”获取收入难度较多;如果获取收入,就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价值补偿”。同时,也要考虑消纳“梗阻”(见《分类意见》),大量的农业废物资源尚得不到消纳,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何去何从呢?
到底什么原因造就了普通群众和业界对生活垃圾“世界观”的差异呢?这就要从社会经济背景谈起。出生于80年代及以前的伙伴,可能依稀记得那时不存在所谓的“农业废弃物”、“塑料污染”、“垃圾山”等废物污染,大量的农业废物通过“堆肥”“燃料”得以利用,而且往往存在短缺,不存在所谓的“垃圾围城”。因此,除了“拾荒者”等再生资源群体,不存在依赖垃圾分类而生的新兴垃圾业界群体。
自2000年左右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物资供给大大丰富,居民生活生产方式也发生质的提高,垃圾产生量也从原来的“短缺”到人均1kg以上,“短缺”的废弃物资源已经“超载”,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演变成为固体污染源。可见,生活垃圾的“世界观”不是一成不变的。
生活垃圾“过剩”后,垃圾分类相关企业应运而生。企业是逐利的,收运处理的垃圾越多获利越多,生活垃圾自然成为业界的“心头肉”。通过资源化、无害化固然能够减缓固体废物污染,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生活垃圾的“剩余价值”;然而,发挥生活垃圾的“剩余价值”是需要“价值补偿”的,生活垃圾越多,分类投放越细,整个社会付出的补偿成本越多,这也许是业界群体的“世界观”。
《分类意见》中体现的“世界观”也是和普通居民一致的,强调“源头减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强调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意味着,减少了“价值补偿”成本,降低了生态承载压力,更进一步,降低了财政支出负担。
二、垃圾管理的“方法论”
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面对生活垃圾“怎么办”,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垃圾分类从最初的“分类投放”约束,发展成为“减少产量”约束,而且“减少产量”的约束内容不断进一步丰富和延伸,如2020年7月,欧盟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塑料包装税”,我国202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等减少塑料污染的政策。那么,除了生产、流通环节减少垃圾产量外,居民生活消费及产生垃圾“怎么办”呢?我们认为,当前“怎么办”主要有“桶装垃圾管理”和“袋装垃圾管理”两种方式。
桶装管理和袋装管理的共同特征是:居民和单位通过以容量和清运频次定义的生活垃圾产量支付垃圾处理费,并接受分类投放监督。这就是生活垃圾管理的“方法论”,生活垃圾管理的“方法论”体现了生活垃圾的“世界观”。其主要特征为:
(一)生活垃圾的定量管理。
日益增长的生活垃圾逐步加大了清运和处置压力,通过容量和清运频次的约束,将清运和处置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了“日产日清”的清运压力。同时,有助于垃圾的流量管理,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缺乏流动性,通过定量管理,实现了整个收集区域的垃圾流量管理。定量管理是我国垃圾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生活垃圾的定价管理。
生活垃圾从逐渐的“稀缺”变成“过剩”,超出了生态承载能力,加大了清运和处置压力,这都需要庞大的补偿成本支出。通过定量管理,有利于实现定价管理。
不论“桶装管理”还是“袋装管理”,都有一个基本要求:分类投放。如果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会面临罚款、费率调整等约束。我国垃圾管理的“方法论”有所创新,并不完全反对“混合投放”,《分类意见》提出: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该要求和《固废法》和地方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致,不仅实现了生活垃圾的定价管理,而且进一步根据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实行“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方法,有助于因地制宜的落实垃圾分类制度。
根据垃圾分类投放质量和产量进行付费,除了“桶装计量和袋装计量”,我们还可以利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通过垃圾计量装备甄别垃圾分类投放质量、产量和混合率,并进一步加强流量管理,居民根据分类投放质量和产量付费,选择性地落实垃圾分类的约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