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当前行业热点。为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修订的《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我厅委托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在2022年3月2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附件: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4日
因附件内容较多,本文选摘相关重点内容供参考。更多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了解。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共分为7章和2个附录,其中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源头减量、收集和运输,处置和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等。
此次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修改部分术语的定义;补充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内容;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内容;增加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或就近使用,优化土方调配内容;补充了再生产品用于建设项目时的相关规定及各方责任要求;增加了建筑垃圾再生微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要求;增加了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材料相关技术要求;增加了再生骨料用于水处理生物填料内容。
1.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原则,严禁在收集、堆放、运输、处置过程中,混入污泥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整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等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匹配,工程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工艺,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5.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进行整合,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2546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有关规定。
6. 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有关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收集、分类、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企业实行在线管理,实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智能服务等功能。
7.建筑垃圾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表 3.0.8 的规定确定。

1.规划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理念纳入到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规划体系,对城市建设量和拆迁量进行合理估算,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控制目标。
2 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3 设计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1.建筑垃圾应根据其种类,以及资源化处置所需要求,从源头严格做好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2 .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3.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采用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及利用。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分类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
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
(1)建筑垃圾应采用密封式货车运输。(2)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3)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4)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0.15m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扬尘、超载、超速。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与成分,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利用率。渣土类建筑垃圾可用于制砖和道路工程等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作为再生建材原料;废沥青宜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相关专业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优先就地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直接或经处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可在有填料需求的工程现场就地利用。维修或改建的沥青道路,其路面表面层铣刨后可就地采用沥青路面再生技术加以利用。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及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经破碎、加工后,可用于道路基层或底基层。(2)场地条件允许且噪音、扬尘等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时,建筑垃圾可在工程现场或建筑垃圾中转场采用移动设备,分散处置后加以利用。(3)无法就地、分散利用时,建筑垃圾可运输至固定场所集中处置,生产再生材料或再生产品。
3 建筑垃圾应根据来源、种类分类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垃圾宜采取固定收集点或顶部覆盖堆放方式。(2)装饰装修垃圾应采取固定收集箱或室内堆放方式。(3) 堆放高度应满足堆场地基承载力及安全要求。
4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预先判别物料的重度、组分、粒径分布等特性采取分类存放。
5 资源化处理工程进厂建筑垃圾宜以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为主,进厂物料粒径不宜大于1m。
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及再生产品堆场。其厂区布置以建筑垃圾处置和再生利用厂房为主体,并符合下列要求:(1) 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2) 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规模、再生产品产量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处置及再生利用设备。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环保与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音控制应配备大气污染控制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3) 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4) 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工程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场地表水污染周边环境。
4 建筑垃圾处置包含清洗工艺时,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实现生产用水零排放。
5 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2)厂区内堆场、道路等可采取喷雾或专用机具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3) 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4) 生产线应密闭并配套收尘、除尘设施,收集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局部抽吸措施抽吸频率不宜低于6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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