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方案目标为: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日扫日清,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村容村貌显著改观,乡村特色彰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方案》全文与环卫行业相关内容较多,现摘取与环卫固废相关内容转发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着力提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日扫日清,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村容村貌显著改观,乡村特色彰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科学确定厕所改造技术模式,严把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科学分类施策,统筹规划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和公厕、户厕改造,按照全覆盖原则健全改厕档案和信息化体系,高质量完成各项改厕任务。
1.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
2.持续开展农村问题厕所排查整改。要把问题厕所整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过去已建公厕、户厕定期开展问题排查,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问题厕所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针对不同厕所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确保到2022年6月底,全省农村问题厕所全部整改到位、动态清零,所有厕所正常使用。
3.扎实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和“应改尽改、愿改尽改”原则,坚持整村推进,严格对照农村户厕建设标准规范,全面推进农村户厕改造,2022年新改建农村户厕70万座;到2024年年底,新改建卫生户厕137万座,普及率达到90%以上。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对具备24小时供水条件、能够纳入集中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村庄,推行完整上下水式水冲式厕所;对不具备完整上下水道条件的村庄,可采用三格、双瓮、单坑等储水式水冲厕所;对缺水、高寒地区确实不适宜采用水冲式改厕模式的村庄,可采用双坑交替式、粪尿分集式、积肥池式等卫生旱厕;对山区、丘陵、坝上等不宜集中收运处理的村庄,可单户或联户建设沼气池式厕所。新改户厕基本入院,有条件的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要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加强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招标采购程序,搞好技术培训,强化工程监理和群众监督,严把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等关口,实施改厕全过程监管,确保改厕质量。
4.加快推进农村公厕建设。按照国家《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要求和“全省行政村、自然村应建尽建、全面覆盖”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积极推进上下水式水冲公厕或储水式公厕。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自然村至少建设1座公共厕所,并根据人口规模和村庄面积,相应增加公厕数量。已有公厕为旱厕的,根据实际条件改为水冲式厕所。到2024年年底,全省再新建农村卫生公厕3.3万座,实现行政村、自然村全覆盖。
5.切实提高改厕质量。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至少经过一个周期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贯穿于农村改厕全过程。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加快研发干旱和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农村改厕产品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6.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二)深入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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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抓好农村黑臭水体和坑塘水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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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巩固拓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收、运、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重点抓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落实“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工作机制,强化保洁队伍建设,配齐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实行农村垃圾、农村公厕日扫日清。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管理自家及其门前卫生,实现日常保洁常态化。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彻底整治垃圾填埋场。2022年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17座,同步关停并治理剩余22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实现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新增生活垃圾零填埋。
2.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积极推广适宜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加快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统筹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
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彻底消除随意倾倒、乱堆乱放现象。
1.全面提高建筑垃圾利用水平。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按工程渣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路面沥青、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进行划分,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推广雄安新区做法,通过粉碎转化、坑塘回填、回收利用及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建设使用等方式,提高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和堆卸地,精心做好植绿、饮水安全和风险防控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
2.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管理,充分利用天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等视频监测系统,加强实时监测监督,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工地施工,依法依规查处扬尘超标、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运输车辆管控,强化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严肃查处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
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开展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彻底消除脏乱差现象,推动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整体提升。
1.改善村庄公共环境。严格宅基地管理,清理侵街占道、超范围搭扩建等影响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清理村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点,规范限养区畜禽养殖。充分利用村庄内部腾退出的闲置土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游园和公用停车场等,扩大村庄公共空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推进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加快形成环境优美、规范有序的公共环境。
2.全面开展清脏治乱。引导农村群众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全面清理村前村后、房前屋后、公共场所和河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的垃圾堆、柴草堆、粪堆等,全面拆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残垣断壁,全面整治闲置宅基地、破旧院落和废旧厂房,彻底清脏治乱。2022年建设60个以上省级村庄清洁行动示范县,到2023年实现全覆盖。
(一)明确管护主体。明确地方政府、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工代赈、工资补助等方式组建管护队伍,负责村庄环境日常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利用好公益性岗位,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庄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等。
(二)健全管护机制。健全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统一管护。将农村公厕日常管护纳入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体系,作为村级卫生保洁员岗位职责,建立日常清洁管护制度。完善村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加强基层河湖管护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机制。加强村庄绿化管护,按照实际需求配备绿化管理员。
(三)保障管护经费。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维付费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四、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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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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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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