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2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和范围,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并确定管理责任人,管好市容的同时也要留住城市“烟火气”。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条例》是江苏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对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群众关切的摆摊设点,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等问题进行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摊点疏导点,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并公布店外经营的区域、时段、业态和市容环卫责任等。不仅丰富便利了群众的需求,也拓展了灵活就业的渠道。

基于江苏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的现实,《条例》适度拓展法规适用范围,对城市架空管线、井盖沟盖缺失移位、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等热点问题拿出新规范。
《条例》明确,“结合城市更新,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针对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问题,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时细化了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立法将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纳入管理范围。总结提练江苏实践经验,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要求及其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专设垃圾分类一章,填补了江苏省垃圾分类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并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设置主体作出规定。对不同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夏正芳说。
《条例》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作出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1月12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和范围,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并确定管理责任人,管好市容的同时也要留住城市“烟火气”。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条例》是江苏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对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群众关切的摆摊设点,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等问题进行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摊点疏导点,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并公布店外经营的区域、时段、业态和市容环卫责任等。不仅丰富便利了群众的需求,也拓展了灵活就业的渠道。

基于江苏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的现实,《条例》适度拓展法规适用范围,对城市架空管线、井盖沟盖缺失移位、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等热点问题拿出新规范。
《条例》明确,“结合城市更新,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针对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问题,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时细化了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立法将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纳入管理范围。总结提练江苏实践经验,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要求及其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专设垃圾分类一章,填补了江苏省垃圾分类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并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设置主体作出规定。对不同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夏正芳说。
《条例》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作出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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