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怎么评?河南这个标准正征求意见!
作者abc:环卫微视界
2021.11.29

 

 

11月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意见的通知》,就《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内容进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1月15日(下周一)。
 

 
《评价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对施工现场、园林绿化、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控制项、评分项进行了详细要求,并附有评分表。现就环卫运营、建筑垃圾处理相关内容分享如下:
 
先来看我们更关注的城区道路方面,因为涉及环卫清扫保洁作业的方方面面,转录全文如下:
 
9 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
 
9.1 控制项 
9.1.1 城区道路降尘根据道路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施工污染道路路面的,由施工方负责清理恢复。
9.1.2 城区道路等级的划分、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标准及各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9.1.3 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以各类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实行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冲刷)、专人保洁
9.1.4 当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或其他应急预警时,应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城市道路机械作业。
9.1.5 城区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9.2 评分项 
9.2.1 人员及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区道路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 47-101的要求配备。 
2 城区道路按照快速路(环路)、主干道配备8吨或以上车辆,次干道配备3至5吨车辆,具备机械作业条件的背街小巷(支路)配备1吨车辆的要求,合理配备冲洗、清扫、洗 (吸)扫车辆,作业车辆应满足城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需求。其他环卫车辆配备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要求。 
9.2.2 城区道路上人工垃圾收集、清运及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实行全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9.2.3 人工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作业按照“先人行道、再慢车道、后快车道”的程序开展清扫,严格执行每天“两清扫、随时收集、全天保洁”工作制度。 
2 人工作业顺风清扫,及时收堆,禁止向下水口、井箅子扫倒尘土与杂物、焚烧落叶垃圾等行为。
3 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人工作业以捡拾保洁为主,停止清扫作业。
9.2.4机械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区道路各类机械作业制度完善、方案具体、安全运行。 
2 道路机械作业应充分考虑交通状况,白天安排机械化保洁作业和洒水作业,凌晨安排机械化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机械化清洗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 
3 机械作业应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4 机械作业时速、频次应符合《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 174)要求。
5 城区道路清扫(含电动车作业)、清洗作业,一般降至刷苗四分之一处接触地面为合适,垃圾箱应保证密封完好,严禁“跑、冒、滴、漏”,并定期检查主刷子落地高度。
6 当气温低于5℃或雨天时,机械作业应暂停道路冲洗及洒水作业。
9.2.5 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区道路环卫作业后,应达到道路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2 人工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作业后路面要不留浮土,基本见本色,路面感观量化应符合有关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附录评分表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

 
再来看建筑垃圾消纳场方面,同样转录全文如下:
 
8 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
 
8.1 控制项
8.1.1 所有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经验收达标后使用。
8.1.2禁止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现场焚烧垃圾、塑料和露天熔融沥青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8.2 评分项
8.2.1 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防治管理措施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1 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工作责任。
2 结合建筑垃圾消纳场特点,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建筑垃圾消纳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垃圾分类标示牌,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单位、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4 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开展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
5 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扬尘防治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6 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及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8.2.2 建筑垃圾消纳场四周应设置围墙(网)或界桩,明确控制范围。配备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等设备。
8.2.3 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 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8.2.4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用于垃圾处理的专用的机械设备、专用车辆。入场的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覆盖。垃圾运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
8.2.5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做好施工车辆出场前的保洁工作,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泥土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杜绝车辆夹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保证进出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进入城区。 
8.2.6建筑垃圾消纳场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区内裸露场地及土方堆场应采用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8.2.7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对采用固定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有全封闭工作车间;对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立自动喷淋装置。
8.2.8 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化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垃圾消纳场主要出入口应设有监控装置,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取云台技术360°监控。
2 监测数据和固定场所视频数据应实时上传到当地监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车载视频资料应存储完整。
3 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检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各责任单位应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留存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随着《评价标准》征求意见下周一截止,预计《评价标准》最终稿将于年前完善确定后发布,将对未来城区道路环卫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等发挥重要的指导和评价作用,同时也将有力提升河南全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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